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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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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8-07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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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商务部是“中华”官方标识的权利人,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商务部依据本办法授予获认定企业中华官方标识使用权并颁发中华牌匾。中华标识的样式和使用规范由商务部制定公布。


中华企业可以在其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中华标识。


中华企业在使用中华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中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二)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三)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申请中华认定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有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的企业文化;


(三)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发布公告。商务部发布开展中华认定的公告。


(二)企业填报。申请企业在通知规定日期内通过中华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企业情况,上传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报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材料核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实,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推荐意见并移交申请材料。


(四)专家审查。商务部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拟认定的中华名录。


(五)社会公示。商务部在商务部网站和中华信息管理系统对拟认定的中华名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商务部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如存在较大争议,商务部可召开听证会。


(六)作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列入中华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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